一、 职业病防护设施
(1)POP车间以及聚醚车间固体投料口(投加催化剂、吸附剂等处)设置除尘器,并设置除尘罩口,可设置上吸式排风罩。
(2)装卸站卸料时,采用鹤管卸料,输送采用密闭焊接管道,防止有毒物质泄漏。
(3)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建议密闭,预留水质观察口。
(4)机修车间焊接作业区建议设置轴流风机或移动式除尘器。
(5)循环水投料间建议设置轴流风机进行全面通风。
(6)聚醚车间设置轴流风机进行全面通风。
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
(1)拟建项目应在沿用现有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基础上,参照表7-1为各车间作业人员补充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2)建设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其参数。
三、 应急救援
(1)在生产车间、罐区、装卸站等输送丙烯腈、苯乙烯、异丙醇、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原料的管道、设备容易发生泄漏的薄弱环节如管道连接处、泵出口、取样口等位置以及污水处理站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防护措施,并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应急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保证10s内能获取。
(2)在聚醚生产车间附近或聚醚中控室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如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滤毒盒、防化服等),并配备转运病人的担架、急救药箱等现场急救用品。
(3)下一步设计中应在生产车间、罐区等输送丙烯腈、苯乙烯、异丙醇、环氧乙烷等原料的管道、设备容易发生泄漏的薄弱环节如管道连接处、泵出口、取样口等位置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在生产车间控制室、罐区分别设置气防柜,数量各为1个。在生产车间控制室、罐区、原料仓库、车间投料、取样处、化验室、装卸站等处设置急救药箱,根据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选择药箱内急救药品的种类。
(5)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6)进行清淤作业和对储罐、管道等设备进行检维修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205-2007的要求,制订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时须携带便携式有毒物质报警装置,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8%~22%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密闭空间作业所涉及的维修工、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须经过定期的培训考试,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7)偶氮二异丁腈库房的事故排风机应与报警装置连锁。
四、建筑卫生学补充措施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五、 辅助用室的补充措施
根据一线作业人员的数量,按每6人使用一个淋浴器的标准在浴室内增设淋浴器。从目前的劳动定员来看,应至少增设4个淋浴器。
六、 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措施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开展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应针对本次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充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硫化氢、氨等)、受限空间作业窒息中毒、酸碱灼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由企业安全、消防、保卫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通过教育培训或演练不断增强工人的现场自救互救能力,定期对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校准。
(4)补充制定聚醚生产、循环水站、储罐装卸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学习。
(5)针对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新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监督。
(6)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七、 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的补充措施
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装卸工艺改进、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其他要素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应纳入预算。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费用应纳入预算。
八、 外包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吸取、借鉴同行业在外包工(固体危废运输、设备大修等)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经验,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应当将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要求承包商对外包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重视外包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在保证种类齐全、正确发放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确保正确使用;重视外包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场地内宣传栏、班前会议等方式向工人传授职业卫生知识,每年组织定期学习。企业应确保外包作业人员和正式职工享有同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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