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高性能环保涂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3-14 10:27:39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福建凯泰化工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荣华山产业组团轻纺园配套园区

联系人

邓彪

项目名称

福建凯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高性能环保涂料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项目投资:总投资约为12000万元

建设规模:水性涂料6000/年、油性涂料4000/年(其中硝基皮革漆1500/年、聚氨酯皮革漆A组分1500/年、聚氨酯皮革漆B组分500/年、稀释剂500/年)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林友富、卢焕章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71111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胡晶晶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炭黑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甲醇、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烯酯、乙酸甲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环己酮、异丙醇、正丁醇、异佛尔酮、双丙酮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TDI、甲醛、苯、甲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一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氮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线、工频电磁场。

检测结果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涂料制造。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可研,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工程建设及试运行中,若能将可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甲类车间(三)、丙类车间各溶解罐、分散缸搅拌机上方及成品物料的出料口均应设置负压抽风排毒设施,建议设置上吸罩。

2)甲类车间(三)、丙类车间各中间品或产品的取样口应设置密闭取样装置。

3)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橱,在进行挥发性有毒物质的操作时,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在实验室设置轴流风机进行通风排毒,试验台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如万向排风罩)。

4)机修车间建议设置移动式风机进行通风

5)仓库建议设置防爆轴流风机进行通风。

6)包装称量区域建议独间设置。

7)建议分别对小口桶和大口桶包装设置废气回收装置。对小口包装,建议下料管道外层设置废气回收装置;对大口桶包装桶,建议在包装间设置通风排毒装置,并需要设置净化装置进行净化。

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议根据评价报告5.2节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中表5-3,为各岗位工人配备防护用品,防护口罩的APF值不低于10

三、应急救援设施

1)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的建立和人员定员。

2)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如甲类车间(三)、丙类车间设置泄漏报警装置。仓库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设置的事故通风装置的风量宜根据工业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h

3)应在甲类车间(三)、丙类车间、罐区设置喷淋洗眼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原料仓库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cm。喷淋洗眼器的冲洗水上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喷淋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业污水管网。

4)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报警值应分级设定,可设预报、警报、高报三级,不同级别的报警信号应有明显差异。报警仪至少设定警报置和高报值两级,或者设定预报值和警报值两级。预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1/2PC-STEL1/2,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的1/2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要求,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5)应在甲醇、二甲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罐区设置围堰。

6)应在厂房最高处设置风向标。

7)建设单位应与附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8)应在甲类车间(三)办公室、丙类车间办公室、罐区等处设置带有清晰标识的应急药箱,药品清单见附件5

9)建设单位应针对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甲醇中毒应急救援预案》、《乙酸丁酯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异丙醇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甲醛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甲苯二异氰酸酯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辅助用室

1)应明确浴室、盥洗室、厕所等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浴室、厕所、盥洗室的设计,应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

2)应在甲类车间(三)和丙类车间设置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不超过6人;应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设置更/存衣室;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2030人。

3)应在甲类车间(三)、丙类车间等处设置厕所,每个场所的男女厕所均应至少设置l个蹲位。

五、职业健康监护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主要职业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见附件4。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用人单位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防止出现遗失。

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一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针对厂内女职工的卫生保健,应注意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休息,做好五期(月经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8)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

9)拟建项目在设备大修工作可能涉及到外委作业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外委单位管线维护工在对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漆、防腐、防水作业过程中可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外委单位应加强对作业工人的管理,为其配备对应的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监督工人在防护设施启动、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0)拟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七、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拟建项目应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警示标识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费概算中。

八、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

1)施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专项经费应纳入施工项目工程预算,并与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在外包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委托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尤其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在高温季节来临前要进行高温作业人员体检。

5)应针对施工期可能存在的急性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6)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7)建设单位对外包工程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8)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9)施工及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

10)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业探伤存在的电离辐射,做好个体防护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技术审查评审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

评审意见

一、《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情况描述清晰;

二、《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进行了描述;

三、《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四、《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正确;

五、《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六、《预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议符合要求;

七、《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八、《预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正确。

九、评审组建议:

1)完善物料转运、包装等环节的工程分析;

2)核实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甲醛、TDI等)的接触指数赋值;

3)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补充措施。

评审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请评审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留档、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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