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2-12 13:05:43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国投云顶电力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莆田市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塔林村

联系人

李葆春

项目名称

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国投云顶湄洲湾电力有限公司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马来西亚云顶集团全资子公司Green Synergy Limited共同投资建设,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51%股份,马来西亚云顶集团全资子公司Green Synergy Limited占49%股份,于2015年1月22日通过福建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64.3096亿元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李宪东、林友富、肖永昌

采样:林友富、肖永昌、娄云鹏、唐正文、王宇峰、陈貂、黄云香、林凡苏

检测:陈宇杰、蔡其凡、张少铜、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756

采样:2017718日—202017925日—3020171220

检测:2017720日—2017821

2017930日—20171026

20171221日—20181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樊俊怀、张洪伟、李鹏亮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矽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氢氧化钙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联氨、氯气、臭氧、硫化氢、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紫外线、高温。

检测结果

卸渣工人在煤渣装车处接触的粉尘(总尘、呼尘)超限倍数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输煤巡检工在输煤皮带接触的粉尘(总尘、呼尘)超限倍数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输煤巡检工、输煤保洁员、碎煤机保洁员、锅炉15.5m层保洁员接触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PC-TWA的要求,卸渣工接触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PC-TWA的要求,其余操作工接触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符合职业接触限值PC-TWA的要求

对评审后超标点进行补测,煤尘超标的场所和操作工补测结果大部分都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但C1输送皮带头、C3输送皮带头、C4输送皮带尾、4#炉煤渣装车处的粉尘浓度依然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锅炉工接触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的CTWA与CSTEL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化学巡检工接触的氨、联氨的CTWA与CSTEL浓度,盐酸、氢氧化钠、氯气、硫化氢的CMAC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化验员接触的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的CMAC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脱硫巡检工接触二氧化硫的CTWA与CSTEL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机修工接触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CTWA与CSTEL浓度,臭氧的CMAC浓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CTWA及超限倍数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大要求

建设项目GIS出线处工频电场的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检维修工佩戴电焊面罩接触紫外线的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汽轮机巡检工与锅炉巡检工在日常巡检过程中接触的WBGT指数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但属于高温作业

建设单位使用对讲机的超高频辐射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辅助用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要求。

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基本符合要求。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建设项目属于第三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一小类“火力发电(燃煤发电)”项,属于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项目

    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基本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基本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    议

1 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渣仓放渣操作位的密闭性,将放渣操作位完全与渣仓内部环境隔离开,以尽量减少放渣操作人员放渣时接触到的粉尘浓度。在渣仓卸渣口安装大强度的喷雾设施,减少扬尘;建设单位应当对控制区域每班进行一次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控制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2)对一次风机和送风机的管道采用类似岩棉的吸声材料进行整体包裹,起到吸收和隔声的效果;

3)为汽轮机、给水泵安装隔离罩

(4)除灰、输煤、脱硫等场所设置洒水设施,地面清扫前进行洒水作业。

5)各转接皮带处设置喷雾设施,抑制扬尘,煤仓间犁煤器落料口上部设置防护罩,罩口安装皮帘阻挡扬尘。

6)卸酸、卸碱、建筑物外部防腐等属于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建设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7输煤系统使用灰份较小的煤种,可抑制扬尘;渣仓卸渣处扬尘严重,建设单位暂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2 建筑卫生学

尿素间照明不足,建议更换功率更大的照明灯具以满足要求

3 职业健康监护

(1)应完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应根据操作工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各操作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可参照本报告附件3,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查出的异常人员应按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复查

(2)应监督外包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正式运行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职业卫生管理

(1)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在厂区设置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上将检测结果进行告知;

3)在集控楼设置宣传栏并将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告知;

4)汽机房、锅炉房应设置“注意高温”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应根据制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督促劳动者规范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应制定《密闭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制定的应急救援进行演练;

7)加强外包工的管理,监督督促其完善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正式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5应急救援

(1)氨水加药间、氨水存放间、尿素间设置氨报警器并设置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将行动水平(1/2接触限值15mg/m3)定为预报值,危害因素的PC-STEL30mg/m3)定为警报值,高报值可综合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确定

(2)与外包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督促外包工进行密闭空间作业(锅炉检维修)时,应先对密闭空间的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临的危害;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无论准入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急救系统,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或所需要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如果准入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当将这些信息告知处理暴露者的医疗机构。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

评审意见

 

一、专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施工过程等描述较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较正确;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5.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7.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

8.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已基本落实;

9.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基本满足要求;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1.对策措施和建议合理、可行;

12.评价结论正确

13.《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

2)补充建设单位日常监测制度的调查、分析与建议;

3)完善防尘管理措施的建议

验收组同意通过《控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控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请验收组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验收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意见

1.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实施了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7.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了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8.组织了部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在醒目位置设置了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1.建立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验收组整改建议:

1)统一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2)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完善职业健康监护;

3)对《控评报告》提出的粉尘、噪声超标场所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4)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须按验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和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并请验收组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确认后存档、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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