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8-15 09:10:56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江阴港区规划的11#泊位

联系人

夏天文

项目名称

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福州港江阴港区11#泊位工程项目福州港江阴港区11-1#11-4#泊位工程项目、福建闽海能源江阴港区石化仓储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新建500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1个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年吞吐量115万吨。新建30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4个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年吞吐量17万吨。设置油品罐区及化工品储罐区主要经营货种为汽油和柴油。

该项目按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福建闽海能源江阴港区石化仓储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福州港江阴港区11#泊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福州港江阴港区11-1#11-4#泊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分别进行评价。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林友富、易文婧

采样:卢焕章、林友富

检测:张祝燕、黄礼贤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733

采样:2017517日—18日;2017621623718日—720

检测:201752326625日;71872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夏天文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电焊烟尘、金属粉尘、其他粉尘(硫酸亚铁、聚合氯化铝粉尘)

化学因素:主要:汽油、柴油、苯、甲苯、二甲苯、丙酮;次要: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氢氧化钠、盐酸、过氧化氢、氨、硫化氢、丙烯酸、异氰酸酯等;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线、高温、工频电场微波辐射

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粉尘的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工作场所中汽油、苯、甲苯、二甲苯、氢氧化钠、氨、硫化氢的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各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操作工接触的WBGT指数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该项目属于第四类交通运输、仓储业:第(一)类货运港口,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该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基本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    议

1、职业卫生管理

1)应尽快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回执;

2)建设单位应完善各项档案,如培训、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

3)罐区、装车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危害告知卡,应设置戴防毒口罩标识发电机房、空压制氮间、消防泵房门口设“噪声有害”、“佩戴护耳器”等标识4)码头平台应设置戴防毒口罩标志。

2职业健康监护

1)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应尽快提供接触高温、汽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体检报告

3)罐区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装车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建设单位应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3 个体防护

1维修工电焊作业应配备防强光眼镜。

2)维修工进行发电机试运行应佩戴SNR44.1~52.5dBA)的耳罩。

4、其他建议

1目前尚未储存的货种,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正式进行储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2)建议建设单位来该货品(甲苯、丙酮)时及时委托检测评价。

3)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书面报告格式,将本项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

评审意见

 

一、专家组对《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福建闽海能源江阴港区石化仓储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施工过程等描述较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较正确;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5.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7.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

8.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已基本落实;

9.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基本满足要求;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1.对策措施和建议合理、可行;

12.评价结论正确。

《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分析;

2. 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措施的调查与评价;

3. 细化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内容。

验收组同意通过《控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控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请评审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验收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意见

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能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较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8.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专家组整改建议:

1.完善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2.在转换坑附近配备喷淋洗眼器;

3.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须按验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和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验收组对《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

福州港江阴港区11#泊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施工过程等描述较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较正确;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5.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7.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

8.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已基本落实;

9.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基本满足要求;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1.对策措施和建议合理、可行;

12.评价结论正确。

《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补充作业人员工作日写实内容;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调查与评价;

细化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内容。

验收组同意通过《控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控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请评审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四、验收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意见

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能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较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8.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专家组整改建议:

1.完善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2.在码头消控楼附近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急药箱等应急救援设备;

3.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须按验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和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验收组对《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福州港江阴港区11-1#11-4#泊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施工过程等描述较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较正确;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5.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7.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

8.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已基本落实;

9.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基本满足要求;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1.对策措施和建议合理、可行;

12.评价结论正确。

《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补充作业人员工作日写实内容;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调查与评价;

细化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内容。

验收组同意通过《控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控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请评审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六、验收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意见

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能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较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8.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专家组整改建议:

1.完善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2.在码头消控楼附近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急药箱等应急救援设备;

3.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须按验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和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确认后存档、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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