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氏威马(中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6-16 15:31:47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豪氏威马(中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漳州龙海市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大道48

联系人

叶慧宝

项目名称

豪氏威马(中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20167月,受豪氏威马(中国)有限公司委托,福建中检康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豪氏威马(中国)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本次评价范围以评价期间该用人单位所涉及的内容、场所及过程为准,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包括B1A车间、1车间至12车间、14车间-20车间、新喷漆车间以及气化站、堆场、码头装配、空压机房、检验等。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司圣乾朱娟、温小琴

采样:司圣乾朱娟、刘琼燕、蔡祺凡

检测:黄礼贤、张祝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61025

采样:2016111~42017414

检测:2016112~12日、2017415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叶慧宝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金属粉尘、电焊烟尘、乙炔、二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氧化镁、臭氧、氮氧化物、氟化氢、丙酮、甲苯、二甲苯、乙苯、石脑油、紫外线、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B1A129车间焊接岗位的电焊烟尘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12910车间钳工;34车间打磨工接触的金属粉尘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焊工接触的臭氧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各车间钳工、焊工、打磨工接触的40小时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2.生产工艺、设备布局

符合

装配车间、打砂喷漆车间为人工操作,未设置防尘和排毒设备。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4.职业病危害因素

 

基本符合

 

B1A129车间焊接岗位的电焊烟尘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12910车间钳工;34车间打磨工接触的金属粉尘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焊工接触的臭氧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各车间钳工、焊工、打磨工接触的40小时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5.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焊接、打砂、打磨过程产生较大的粉尘,企业未设置移动式排风罩和配备净化过滤设备;喷漆及调漆等过程均需人工直接操作,且企业未设置局部排风罩或移动式排风罩。

6.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11A11B12、新喷漆车间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2、可燃气体报警仪未定期检定。3、各焊接区旁、喷漆间未设置气体防护柜。

7.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组织接触粉尘噪声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组织员工进行高温、锰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健康检查。

8.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9.辅助用室

符合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基本符合

未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3.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尚未接受培训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符合

申报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

首次评价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企业属于通用设备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但是该企业装配车间钳工、打磨工接触的噪声、金属粉尘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焊工接触的噪声、电焊烟尘、臭氧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企业应改善工作环境,设置警示标识,劳动者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采取定期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等行动

 

建    议

1)焊接、打砂、打磨过程产生较大的粉尘,企业应设置移动式净化过滤设备用来控制地面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在车间6-9米的侧墙上安装风机,用于排出聚集在车间的上层的粉尘;

2)喷漆及调漆时设置局部排风罩或移动式排风罩;

311A11B12、新喷漆车间车间中部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4在各焊接区旁、喷漆间设置气体防护柜。

5)定期对设置的警仪进行检定。

6对从接触粉尘、噪声、苯系物、氟化物、高温、锰及其化合物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在今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下,应安排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相关的培训。

8)企业制定臭氧、氮氧化物、氟化氢、甲苯、二甲苯、乙苯急性中毒及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9)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完善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10)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1)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应当将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要求承包商对外包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重视外包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在保证种类齐全、正确发放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确保正确使用;重视外包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场地内宣传栏、班前会议等方式向工人传授职业卫生知识,每年组织定期学习。企业应确保外包作业人员和正式职工享有同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13)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设置噪声、粉尘、化学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位置及类型。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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