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锭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5-22 09:02:53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福州锭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延伸区马江大道27

联系人

卢眉

项目名称

福州锭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州锭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系台资企业2013年在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办厂总投资逾200万美元工厂占地面积2600m2拥有标准厂房30000m22013年开始投入运行,现有员工260多人年产值2000万元左右,地处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延伸区马江大道27号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年产水撬10万片、固定器25万双、滑水鞋5万双。企业自运行以来各项配套职业病防护设施已投入使用,运行基本稳定,生产情况较好。运行期间无重大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阶段未进行职业卫生专篇设计,试运行期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司圣乾钟婷玉

               采样:钟婷玉、朱娟、谢海琳

               检测:苏小云、黄礼贤、张祝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61011

采样:20161019~1021

                 检测:2016.1022~1114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卢眉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木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甲苯、二甲苯、丁酮、丙酮、环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酚、环己烷、二甲基甲酰胺、氯丁橡胶、四氢呋喃、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异丙醇、乙酸丙二醇二甲基醚酯、甲基乙丁酮、醋酸2-甲氧基1-甲基乙酯、乙酸乙烯、聚乙烯醇、3-甲基乙烷、2-甲基乙烷、正庚烷、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线。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的滑板车间大切、仿型工、CNC加工员、打磨工接触的木粉尘的长时间和短时间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苯、甲苯、二甲苯、丁酮、丙酮、环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酚、环己烷、二甲基甲酰胺、异丙醇、正庚烷长时间和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印刷工、喷漆工、刷胶工、贴合工、线检QC、领料员、针车工、备料工、组装工、电脑折边工、针车工、削皮工、EVA工等接触的40小时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而大切、仿型工、打磨工、CNC工接触的40小时噪声等效声级均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2)企业主要设备根据生产线的需要依次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3)根据现场调查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电焊烟尘、甲苯、二甲苯、丁酮、丙酮、环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酚、环己烷、二甲基甲酰胺、氯丁橡胶、四氢呋喃、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异丙醇、乙酸丙二醇二甲基醚酯、甲基乙丁酮、醋酸2-甲氧基1-甲基乙酯、乙酸乙烯、聚乙烯醇、3-甲基乙烷、2-甲基乙烷、正庚烷、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高温、噪声、紫外线;本次检测的滑板车间大切、仿型工、CNC加工员、打磨工接触的木粉尘的长时间和短时间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苯、甲苯、二甲苯、丁酮、丙酮、环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酚、环己烷、二甲基甲酰胺、异丙醇、正庚烷长时间和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印刷工、喷漆工、刷胶工、贴合工、线检QC、领料员、针车工、备料工、组装工、电脑折边工、针车工、削皮工、EVA工等接触的40小时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而大切、仿型工、打磨工、CNC工接触的40小时噪声等效声级均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4)企业针对各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防紫外线的措施,现场生产人员能正确使用防护设施,有良好的防范保护意识,在确保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其防护设施基本满足职业卫生要求。不足之处应按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

5)企业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配备洗眼器和医药箱,但未对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5)企业已根据各岗位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程度,制定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计划,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中关于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企业所选用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未给机修工发放焊接面罩、焊接手套、护目镜

6)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企业的建筑结构考虑了采光、空调、照明等建筑卫生学要求,辅助用室中关于卫生间、盥洗室的布置考虑到车间男女人数的需求,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的设置能满足工人生活和保健的需求。

7)企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业病投入一定的资金保障;发放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但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应按报告提出的建议整改。

(8)企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安排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但未对体检异常的员工未安排其复查、安置和调岗,也未安排机修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企业的水撬制造为木材加工和木制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滑水鞋制造为制鞋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综上所述,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判断为“严重”。

建    议 

1 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提出下列补充措施:

(1)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严格按照其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2)开展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培训工作要建立相关工作台帐记录备查,另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企业已建立部分职业卫生档案,但职业卫生档案不健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完善此部分的内容。

(4)企业虽在车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但部分警示标识不符合规范,应按照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5)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在安监部门组织时安排其培训,且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职业卫生知识及劳动者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实施听力保护工程,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中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听力保护方案。
    (7)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配置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工程技术

(1)在滑板车间墙上粘贴吸声材料,并尽量缩短工人的作业时间。

(2)在化学品仓库、印刷车间调漆岗位补充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3)将喷漆的油性漆和刷胶的油性胶改为水性胶水和水性漆;

(4)提高喷漆工艺的自动化程度;

5)车间应设置相应的更/存衣柜。

3 个人防护

1企业应给机修工发放防毒口罩、焊接面罩、护目镜。

2加强对工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培训和监督,并根据现场情况增加发放符合卫生要求的口罩的频次。

4 职业健康监护

(1)对职业健康体检异常的员工尤其是白细胞减少的员工,应安排其复查、安置、调岗。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机修工应进行针对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

5 应急救援

补充制定危险化学品急性中毒以及高温中暑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应急救援的培训,并定期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演练成效修改、补充、完善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现场应急行动紧密结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小事故后果对人员生命造成的危害。同时,应对应急救援依托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能力的评估,以明确是否具备有关的应急救援医疗救治能力。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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