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4-06 09:33:10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漳州中雁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海峰管区牛深坑

联系人

林艺明

项目名称

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项目简介

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常山开发区的各自垃圾量都比较少,为形成聚集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为完善环东山岛经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创造更加富美的生态环境,促进漳州南部新经济增长极的发展,本着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漳州市政府于2015年召开专题会议,会中明确拟在四地的中部地区常山开发区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负责处理诏安、云霄、东山、常山开发区的生活垃圾,以提高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解决生活垃圾的出路,满足生活垃圾处置的环境保护要求。漳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以及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高度重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积极组织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厂前期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并与漳州中雁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由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漳州中雁生态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司圣乾、林友富、张祝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51015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林艺明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活性炭粉尘、矽尘、聚合氯化铝粉尘

化学因素:氨、甲硫醇、氟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甲烷、铅烟、镉及其化合物、汞、磷酸三钠、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氯化氢、氢氧化钠、二噁英类、柴油、六氟化硫、氧化钙、盐酸、氯氰醚菊酯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生物因素:病原微生物。

检测结果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行业代码为4419:其他电力生产;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其他电力生产。

经工程分析,结合对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水泥粉尘、活性炭粉尘、矽尘、聚合氯化铝粉尘、氨、甲硫醇、氟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甲烷、铅烟、镉及其化合物、汞、磷酸三钠、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氯化氢、氢氧化钠、二噁英类、柴油、六氟化硫、氧化钙、盐酸、氯氰醚菊酯、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病原微生物等。

对照《高毒物品目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毒物质有:一氧化碳、氨、二氧化氮、硫化氢、氟化氢、铅烟、镉及其化合物、汞为高毒化学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噁英、矽尘、镉及其化合物为致癌物。

拟建项目生产工艺设计为密闭化、自动化,但实际生产过程中很难真正达到完全密闭。生活垃圾堆放、储存时发酵、腐败产生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垃圾池密闭不严、池内压力过大可能使恶臭逸散;垃圾在焚烧炉内燃烧可产生一氧化碳、氟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铅烟、镉及其化合物、汞等有毒有害物质,可从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密闭不严处逸散出;工人在巡检作业时可能接触到。

拟建项目的布袋除尘中的清灰及烟气处理系统烟气处理后剩下的飞灰为含有铅烟、镉及其化合物、汞、二噁英等高毒、致癌物与活性炭粉尘及水泥粉尘的混合物,对飞灰收集处理作业人员形成职业病危害。

拟建项目生产设备在检维修过程中,检修人员可能接触到锰尘及残留在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而造成对检修人员的健康危害,在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及破损时,有毒有害物质大量逸出,有可能造成急性或慢性中毒事故。

综上所述,认定“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各主要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能够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    议

1. 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设单位应每年制定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定期评价实施方案效果,并持续改进,使之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3)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接受监督。

4)建设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应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密闭空间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同时拟建项目应根据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拟建项目作业场所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位置及类型。

7)建设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工作要建立相关工作台帐记录备查,另外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9)实施听力保护工程,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中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听力保护方案。

10)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的补充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建项目对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的投入概算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生产环节职业卫生专项设施预算:车间卫生用室及其室内设施、防毒设施、除尘设施;事故淋浴及洗眼器、有毒气体报警及监测仪、毒物、噪声等的监测仪器、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

3)投产后所需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生产作业环境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培训费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补偿等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开支费用。

3. 外委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可能涉及外委作业人员。外委作业人员流动性大,在工作中有职业性损害但尚未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被解聘后转移到社会的现象。所以外委作业人员应纳入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建设单位应重视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为其发放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外委单位对外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遭受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进行救治。

4.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补充措施

防尘措施:

1)在化水处理絮凝剂投加处设置拆包台并配套排风罩收集逸散的絮凝剂。

2)电焊作业时设置移动式电焊烟尘净化器。

3)拟建项目在飞灰收集及炉渣的转运阶段工作人员接触粉尘的机会较大,在以上工段,尽量采取湿式作业,设置水管或喷洒水装置,若粉尘仍旧未能达到控制,应考虑增加除尘设备或改进工艺。

防毒措施:

1)控制烟气排放温度,防止二噁英的重合成以及重金属由气态变成便于捕捉的液态和固态。

2)在使用高毒物品如氨、硫化氢等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有毒物品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防噪声、振动措施:

拟建项目产生噪声的场所作业点多为巡检作业,工作人员主要在中央控制室工作。对中央控制室、值班室采用有孔吸音材料,采用双层隔音门窗,在门、窗缝隙,孔洞等易传播声音的地方,注意填塞密封,缩小噪声影响范围。

由于类比企业汽轮机发电岗位、飞灰固化岗位的接触的噪声水平在接触限值的临界值,建设单位应重视上述岗位人员防噪声用品的使用方法的培训,落实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并监督到位。

防高温、热辐射措施:

1)拟建项目存在高温的设备和管道较多,在夏季存在夏季高温,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劳动者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2)对高温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风速应控制在35m/s。同时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

3)焚烧炉主厂房设置屋顶风机,保障空气清新,避免夏季因高温发生员工中暑。

防工频电场:

拟建项目的工频电场存在于配电房,可采取合理的工作制度;在高、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位置铺设绝缘胶毯,对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进行接零保护;在变压器、高低压配电屏等设备划定安全界限,并为操作人员配备绝缘保护用品等措施。

防恶臭和病原微生物:

生活垃圾是具有传染性的一种有害废弃物,含有大量可引起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大肠菌群中的埃希菌、志贺菌、沙门菌、粪链球菌等),危害作业人员健康,应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应坚持定期向垃圾池、卸料大厅内、垃圾抓斗控制室喷洒除臭药剂,在喷洒时穿防护服,戴防毒面罩和防护手套。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对垃圾抓斗控制室空气中的细菌菌落进行检测,保证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30cfu/m3

5. 建筑卫生学的补充措施

对拟建项目下一步设计时应按照《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 1-2010)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07)规定的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设置并明确具体设置情况(详见表5-2)。并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要求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如: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6. 辅助用室的补充措施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拟建项目属于车间卫生特征2级。

1)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应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2)生产车间应在车间设置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6人。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

3)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4)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2030人。

5)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根据拟建项目的劳动定员,男厕所:按25人设l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按l5人设l个~2个蹲位。

6)拟建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者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7)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不得在工作场所饮食;每班下班后工人应洗澡、换洗工作服。

7.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建立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和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的选用情况如下:

防毒面具:防毒面具的滤毒盒选择可以过滤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有毒物质,购买前向供应商索要相关资质后再进行选型,满足工作、应急逃生时使用,其更换周期按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拟建项目正常运行后现场检测浓度经计算后获得,每人配备1个,活性炭盒应定期更换。

耳塞:更换周期为半个月,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0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

防尘口罩:尽量不选用一次性口罩,可选用面罩+滤棉形式,过滤效率达到90%以上,定期更换滤棉。

垃圾储存坑及污水处理池(存在氨、硫化氢、甲硫醇等)、垃圾焚烧炉及烟气处理系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噁英类等)等工段的作业工人及设备异常抢修时或进入密闭空间(锅炉、垃圾储存坑、污水处理池)的作业工人,应配置正压式呼吸器,以预防剧毒及高毒物质在巡检时外逸而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 职业健康监护的补充措施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拟建项目正常投产后,如果有女职工,应注意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做好女职工的五期(月经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9. 应急救援的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存在可引起急性职业病危害(酸碱灼伤、硫化氢、氨、氮氧化物、氟化氢、一氧化碳、六氟化硫、甲硫醇、二噁英急性中毒、以及夏天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急性中暑),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上述因素所造成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本节提出以下应急救援措施供下一步设计单位和业主参考。

 应急救援的组织与预案: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及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制定职业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人员按照专业进行分工,每年根据人员变化进行调整,确保该项工作的落实,对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预案应包括:a、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生产情况、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地质和气象、周边情况、基础设施);b、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目标危险源、物理特性、健康危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c、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d、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包括指挥机构和具体的人员、主要职责、急救援专业队伍组成及分工);e、报警、通讯联络方式;f、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应急响应程序)、人员疏散方案;g、危险区的隔离、检测、抢救、救援及控制措施;h、受伤人员现场救护;i、救治与医院救治;j、现场保护;k、应急救援保障体制;l、应急救援的终止;m、预案的演练。

应急救援的设施与措施:

1)拟建项目在后续的施工和管理中,业主应该在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如产生一氧化碳、酸、碱、氨、硫化氢、甲硫醇、氟化氢、二噁英等的场所,比如垃圾卸料及垃圾坑、垃圾焚烧炉运行层、烟气净化处理间、化水处理间等适当的位置设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强制通风设备;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2)对应急救援设施如冲洗装置、有毒气体报警器、救援装备等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喷淋洗眼器用水应为不间断的自来水。酸碱贮罐应设泄险沟、围堰,防止贮罐泄漏时造成更大范围的污染。

3)应在主厂房设置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

4)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5)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6)检测报警点应设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如输送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加料口、采样口、储运设备的排水口、有毒液体装卸口或可能溢出口、有毒气体填充口以及有毒物质设备易损害部位等处。

7)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值分级设定,可设预报值、警报值、高报值。预报值为GBZ2.1规定的MAC1/2PC-STEL1/2,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GBZ2.1规定的MACPC-STEL值,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可根据有毒气体及其毒性、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和设备以及气象条件等,企业综合考虑现场各种因素后确定。

8)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9)拟建项目进行密闭空间作业(锅炉检维修、污水池清淤)应急救援时,应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临的危害;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无论准入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或所需要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如果准入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当将这些信息告知救治的医疗机构。

10)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11)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

12)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人员的能力建设、现场医疗救治设施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

13)该建设项目夏季高温作业可能导致劳动者高温中暑,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中暑事故时立即开展现场救护。

①轻度中暑的救护:如果因热而感到头痛、乏力、口渴等时,应自行离开高温环境到阴凉通风的地方适当休息,并饮用冷盐开水,冷水洗脸或吹电风扇等。

②中度中暑的救护:立即将其移到阴凉通风处平卧,解开衣服,用冷毛巾敷头部,冷水擦身体,吹电风扇等方法降温。

③严重中暑的救护:如果是严重中暑,就要用冷水冲淋或在头、颈、腋下、大腿放置冰袋等迅速降温。

④如果中暑者能饮水,则让他喝冷盐水或其他清凉饮料,以补充水分和盐分。

⑤对病情较重者,应迅速转送医院作进一步的治疗。

14)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经常性救护常识教育,组织员工进行事故发生时自救互救方法的训练,并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在案,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现场应急行动紧密结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加强对各类急性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小事故对人员生命造成的危害。

10. 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体检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尤其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在高温季节来临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4)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施工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将施工过程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6)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7)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8)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a)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所有参与该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b)承诺书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9)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a)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所有参与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b)承诺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11. 其他建议

1)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为了更有效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拟建项目建成后,应高度重视生产试运行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以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4)拟建项目在运行投产后,应做好外包或外委的作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

5)垃圾成分多变,应建议建设单位应进行研究,找出规律,做好相应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中毒及慢性危害事故发生。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意见

 

1.《预评价报告书》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较准确

2.《评价报告书》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程度的分析与评价,依据全面,结论较准确;

3.《预评价报告书》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判定基本准确

4.《预评价报告书》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了分析与评价,依据全面,结论较准确

5.《预评价报告书》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议基本符合要求;

6.《预评价报告书》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

7. 《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结论正确。

8专家组建议:

1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评价

2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技术参数;

3核实风玫瑰图,应考虑总体布局的合理性

4建议《预评价报告》对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专家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书》,评价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将《预评价报告》修改并经专家组确认后,提交企业存档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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