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3-29 13:06:56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厦门港嵩屿港区内,厦门海沧开发区、嵩鼓水道和九龙江入海河道交汇处的象鼻嘴海域。

联系人

张俊鸽

项目名称

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建设码头岸线总长1022m,其中南岸线373m,建设1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水工结构按20万吨级设计;东岸线649m,建设15万吨级和12万吨级集装箱泊位,以及码头配套设施,水工结构均按20万吨集装箱船设计。建设规模码头设计年通过能力80TEU(标准箱)。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林华锋肖永昌、李彬

采样:李彬、林鑫融

检测:刘琼燕、蔡祺凡、陈宇杰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7110

采样:2017117日—2017119

检测:2017119日—201712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俊宏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聚丙烯酰胺粉尘)。

2)化学因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碳氢化物、醛类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氯。

3)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微波、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该项目维修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臭氧和电焊烟尘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码头平台桥边交接员接触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接触甲醛的最高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该项目码头平台桥边交接员、理货员接触噪声和维修焊接工接触电焊弧光的暴露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建设项目属于第四类交通运输、仓储业中的货运港口,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码头平台桥边交接员、理货员接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甲醛的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机修焊接工接触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的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接触紫外辐射的强度也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属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    议

1职业卫生管理

1)当地安监部门组织培训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并拿到培训合格证书。

2)尽快拿到申报回执,当进行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或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或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2职业健康监护

1)五名员工中有两名属于高血压患者,高血压属于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证,电焊作业可能要在夏季露天场所时可能会接触到告高温,在高温季节来临前,建设单位需对该两名工人进行血压检查,若条件不符,建议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要求,严格落实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督促外委单位做好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在厦门地区高温季节来临前,应组织露天作业工人进行高温相关项目的职业健康体检,筛除有高温职业禁忌证的工人,职业健康检查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3职业病防护设施

如果条件允许,在机修的焊接位设置落地轴流风机,加速电焊烟雾的扩散;同时,焊接工每次作业时应判定实时风向,置身于作业位上风向再进行焊接作业。

4外包工监管

建设项目外包工较多,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做好外包工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1)露天作业岗位、机修焊接和污水处理等岗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这些岗位的外包工人将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的防护条件;并要求外包单位采取通风、防暑、隔离等防护措施,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将污水车间污泥池清理工作外包时,应评估承包商污泥池清理能力,并与承包商签署委托协议,协议中需告知污泥处理过程存在的密闭空间等职业性危害,要求承包商务必采样抽吸式处理污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开污泥池盖。

5其他

1)在高温季节进行作业场所的高温强度检测,并进行危害分析与评价。

2)当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

评审意见

 

一、验收组对《控评报告》的评审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施工过程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较正确;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5.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7.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

8.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已基本落实;

9.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基本满足要求;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1.对策措施和建议实用、合理、可行;

12.评价结论正确。

《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2)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描述;

3)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分析;

4)落实专家其他意见。

验收组同意通过《控评报告》,评价单位须按验收组意见及专家个人意见对《控评报告》进行修改,交由企业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验收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意见

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能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较完善;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8.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

10.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专家组整改建议:

1)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

3)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

4)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须按验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和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确认后存档、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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