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桥翔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外加剂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3-07 15:18:59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福建路桥翔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泉港区南埔镇)

联系人

陈宜滨

项目名称

福建路桥翔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外加剂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

   拟建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路桥翔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高性能聚羧酸减水剂为一体的专业化公司。目前公司在厦门翔安区拥有小型生产基地一个,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自行开发的聚羧酸减水剂年生产销售能力已达3万吨。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温小琴、卢焕章、谢海林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65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宜滨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TPEG、电焊烟尘、过硫酸铵MPEG、甲基丙烯酸、硫酸、氢氧化钠基丙酸、巯基乙酸、过氧化氢、丙烯酸、硫化氢、盐酸、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柴油、臭氧

物理因素:工频电场、紫外线、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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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福建路桥翔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外加剂工程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在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拟建项目的工程特点及类比企业的调查结果,可知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生产工艺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TPEG、电焊烟尘、过硫酸铵、MPEG、甲基丙烯酸、硫酸、氢氧化钠、巯基丙酸、巯基乙酸、过氧化氢、丙烯酸、硫化氢、盐酸、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柴油、臭氧

物理因素:工频电场、紫外线、噪声、高温

②建设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粉尘: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化学因素: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线、电离辐射。

2根据类比企业调查分析,通过类比检测和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地区夏季作业可能存在高温作业。

通过本报告分析,项目施工单位在采取较完善的防护措施,并加强日常管理,同时建设单位予以积极监督协作,可有效降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

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行业代码为C2669,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拟建项目属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但考虑到拟建项目自动化程度高,工艺过程简单,作业人员接触毒物的频率低,将拟建项目按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考虑。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第5章提出的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均采取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    议

1下一步设计中应明确生产车间、机修车间、化验室等处的通风装置具体设置情况;生产车间建议采用下送上排的方式进行机械通风;机修车间电焊设备合理布局,针对产生的毒物的特点合理选择排风装置;化验室建议采用通风柜进行机械排风。

2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计划,明确经费来源、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等。

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酸碱灼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套制定《高温中暑伤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酸碱灼伤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密闭空间中毒窒息伤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等现场处置方案。

4)进入密闭空间(如反应釜)进行检修、清理等作业时,要严格按《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进行管理,制定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准入人和监护者的职责;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空间存在的危害。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准入的密闭空间进行检测评价;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1)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GB8958的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2)测爆。密闭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3)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GBZ2.1所规定的浓度要求,若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5)拟建项目夏季高温作业可能导致劳动者高温中暑,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高温中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中暑事故时立即开展现场救护。

6)加强对应急救援的培训,并定期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演练成效修改、补充、完善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现场应急行动紧密结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小事故后果对人员生命造成的危害。同时,应对应急救援依托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能力的评估,以明确是否具备有关的应急救援医疗救治能力。

7)拟建项目应在存储和使用硫酸、氢氧化钠的场所就近设置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冲淋、洗眼设施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应有清晰的标识。

8)建设单位应在合成车间控制室配置急救箱,应包括处理防暑降温药品、烫伤、酸碱灼伤的药品,如烫伤软膏、2%碳酸氢钠(处理酸灼伤)、2%醋酸或3%硼酸(处理碱灼伤)等。急救箱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与更新。

9)该项目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为可燃物质,应在原料仓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置规范》(GB50493-2009)的要求,可燃气体应设置两级报警。

10)建议在母液、原料、成品罐区设置喷淋洗眼器、泄险区,并在厂区范围内设置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11拟建项目熔化MPEG、聚合反应过程产生高温,应在生产车间设置局部排风设施降低合成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

12)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应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的设计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13)在公用工程房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至少设3个淋浴器。

14)更/存衣柜可设在休息室内适当地点。

15)公用工程房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至少设置2个盥洗水龙头。

16)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根据拟建项目的劳动定员,男厕所至少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至少设1个蹲位。

17)拟建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者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18)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不得在工作场所饮食。

19)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劳动者人数小于100人,建设单位应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0)应每年制定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定期评价实施方案效果,并持续改进,使之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21)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接受监督。

22)建设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23)应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同时拟建项目应根据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4)开展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培训工作要建立相关工作台帐记录备查,另外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5)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26)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档。

27)拟建项目生产过程可能涉及外委作业人员。外委作业人员流动性大,在工作中有职业性损害但尚未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被解聘后转移到社会。外委作业人员应纳入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建设单位应重视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为其发放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外委单位对外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遭受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进行救治。

28)主要生产环节职业卫生专项防护设施预算:车间卫生用室及其室内设施、防毒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

29)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

30)投产后所需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生产作业环境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培训费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补偿等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开支费用。

3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

评审意见

 

1.补充完善类比企业资料;

2.补充原料、母液和成品罐区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建议;

3.细化复配生产工艺流程分析与评价;

4.落实评审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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