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澳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厦门港海沧港区 12#泊位液体化工码头仓储项目二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1-18 16:00:44    文字:【】【】【

职业危害评价和检测业务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厦门海澳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厦门港海沧港区

联系人

罗来龙

项目名称

厦门海澳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厦门港海沧港区 12#泊位液体化工码头仓储项目二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3#罐组(315000m3内浮顶储罐的轻油罐组,用于储存汽油、柴油)和4#罐组(315000m3固定顶储罐的重油罐组,用于储存柴油)及配套的泵棚、收发油管道、配电室,其他公辅工程依托一期工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卢焕章温小琴、谢海琳

采样:卢焕章温小琴、谢海琳

检测:陈宇杰、张祝燕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2016726日至2016729

采样:2016726日至2016729

检测:201681--201685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罗来龙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金属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聚丙烯酰胺粉尘);

化学因素:柴油、汽油、氢氟酸、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线、高温、工频电磁场

检测结果

1)化学因素

本次评价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汽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建设项目工作场所中工人接触的汽油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2)噪声

本次评价检测结果显示,建设项目罐区巡检工、装车台操作员、码头操作员、机修工接触的40h等效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3)高温

本次评价检测结果显示,装车台操作员、罐区巡检工、码头操作员接触的WBGT指数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该项目属于第四类交通运输、仓储业:第(一)类货运港口,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厦门海澳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厦门港海沧港区 12#泊位液体化工码头仓储项目二期工程遵循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基本合理,运行正常,达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所提的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    议

1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相关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2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防止出现遗失。

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建设单位在正式投产后,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2 职业健康监护

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有关要求,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设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应急救援

建设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好维护记录并保存。

4 个体防护

建设单位应为罐区巡检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毒口罩和耐酸手套,未为机修工配备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

码头和装车棚装卸作业接、收管瞬间油气浓度较高,建议建设单位为接卸管人员配备防毒口罩。

5 外包建议

1)在运行投产后,建设单位应做好外包或外委作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对于建设项目的外包人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外包单位对其职业健康进行监护,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在建设项目作业范围内,应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为外包人员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公司设备大修、设备防腐、污水处理池人工清淤等作业外包时,应向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告知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评估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能力,并在外包合同中明确双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外包作业过程中,公司应要求外包单位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6 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期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但与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建设单位在今后签订合同时,要与施工单位明确建设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本次施工经验,建设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如下:

1)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建设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监理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建设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

评审意见

一、自验收组对《控评报告》的评审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等描述完整、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清晰;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分析正确;

4.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评价合理;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要求;

7.职业健康监护分析与评价基本满足要求;

8.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基本满足要求;

9.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0.措施及建议实用、合理、可行;

11.评价结论正确。

12.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维修等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其个体防护用品的评价与分析 ;

2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的分析与评价 ;

3完善高温作业的分析与评价。

自验收组同意通过《控评报告》,评价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及专家个人意见对《控评报告》进行修改,交由企业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自验收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意见

1.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满足要求,并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符合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了专项经费;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5.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且指导正确使用;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经过培训;

7.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岗中职业健康检查;

8.职业卫生应急管理符合要求。

9.整改建议:

1完善高温的职业危害告知牌;

2按国家规范要求,做好接害工人的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规范档案管理;

3)现场应配备急救药箱。

自验收组同意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须按自验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和修改后的《控评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确认后存档、备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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